案例一
12月12日下午,巡警接到報警后趕赴某酒店。經調查,該酒店樓下一通訊設備銷售商找到搬家公司協助搬運物品。由于物品多,需要分幾次搬運。停車場管理人員要求搬家公司運送一次支付一次停車費,但搬家公司只愿意支付一次停車費。搬家公司提出,停車費應由搬家人承擔,雙方為此發生糾紛。
■律師觀點
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銀川分所律師高鳳江認為,搬家服務糾紛雙方當事人,應在搬家前就運費之外的小區進門費、停車費、交通違法等費用,明確約定支付主體。如雙方事前未約定,在費用產生后,雙方可補充約定。如雙方對費用負擔無法達成一致,由搬家公司負擔。
案例二
12月12日11時許,金鳳區巡警大隊巡警接到報警:銀川市民馬先生通過搬家公司,將家具送達目的地后發現,其中一個沙發腿斷了。由于無法證明沙發腿是何時斷裂的,搬家公司拒絕賠償。為此,雙方發生糾紛。
■律師觀點
綜義律師事務所馬建榮律師認為,依據《合同法》,搬家服務合同屬于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。即由搬家公司將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至約定地點,搬家人向搬家公司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。搬家前,搬家人應向搬家公司準確標明貨物的名稱、性質、重量、數量和目的地等必要信息。因搬家人申報遺漏,造成損失,而又無法證明責任主體的,損害后果由搬家人自己承擔。
案例三
12月12日18時,巡警再次處理一起搬家糾紛。據了解,外來打工人員馬某未通知承租屋房主,找到搬家公司準備搬家走人。家具裝車后,房主歸來,提出馬某未支付暖氣費,不得離去,并要求搬家公司將家具統統搬回屋中。
■律師觀點
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銀川分所律師劉亞平認為,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,一定要慎重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。搬家人應著重審查搬家公司是否已依法注冊、是否有損害賠償能力等;搬家公司也應審查搬家人是否為搬運物品的所有人、搬家人與第三方是否有其他產權糾紛、費用糾紛等。此前曾發生過犯罪嫌疑人借搬家公司實施盜竊的案例,這應當引起大家注意。
劉律師在此提醒:搬家服務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責任明確、費用明晰的搬家服務合同,同時詳細列舉搬運物品清單,標明物品名稱、損耗狀況的重要信息。如無法全部列明,可以選取貴重、易損壞物品進行記錄。如果是口頭約定,可以尋找無利害關系、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見證,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糾紛。即使發生糾紛,也可以明確責任主體,避免以上類似糾紛的發生。